【阻差脫罪】被指阻擋警員追截疑犯 區議員黃學禮阻差辦公脫罪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3/29 17:07

分享:

分享:

黃學禮被裁定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。王仁昌攝

沙田區議會副主席黃學禮涉於2019年8月晚上,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用身體阻擋警員追截1名涉向警方射彈珠的疑犯,黃否認阻差辦公罪,經審訊後今(29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裁判官指,追捕疑犯的警員A在新聞片段中未能認出疑犯,若被告未曾回頭望向後方,被告背著大背囊,的確有可能碰巧阻擋到A,裁判官認為控方並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。

黃學禮(28歲)早前被控1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。控罪指,被告於2019年8月7日,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阻礙執行職責的警員A。

裁決官今裁決時指,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晚欽洲街與長沙灣道有警民對峙,1名總督察遭人用彈珠射傷,警員A供稱警方作驅散期間,他追捕射彈珠的疑犯,兩人在長沙灣道追逐,被告一度與疑犯平排跑,被告及後用手推了疑犯背部及叫嚷「走呀」,其後被告減速、停下,並用身體左背部阻擋他前進。

裁判官續指,辯方在審訊中播放1段新聞片段,片段中警員A追著被告跑,惟片段中未有拍攝到上述疑犯,而當辯方向A問及,片中1名短褲男子是否即A原本追捕的疑犯,A回應指不肯定。

裁判官指,A供稱自己未有留意被告曾否回頭看自己,因案發時全情貫注追捕疑犯,惟A卻無法肯定該短褲男子是否他追捕的疑犯,而且片段亦沒有拍攝到被告與上述疑犯平排跑的過程。

裁判官續指,控方亦傳召了其他警員證人,有證人稱被告當時曲起手臂阻擋A,亦有證人稱被告阻擋了A奔跑路線,及被告曾與疑犯談話,惟裁判官觀看辯方片段後,不接納有關證供,僅接納被告有用手推疑犯背部。

裁判官指,如果被告當時並未曾回頭望後方,考慮到被告當時背著大背囊,的確有可能碰巧阻擋到A。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,裁判官逐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;辯方沒有訟費申請。

實時追蹤香港各地區疫情個案,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:https://bit.ly/2JdOaiS

實時追蹤香港新冠肺炎確診者住所/出現地點,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:https://bit.ly/2JdOaiS

訂閱Telegram最新🍴✈️🎁優惠及送禮情報:https://bit.ly/3bebLM2

記者:王仁昌